以下內容摘抄自易采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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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總公司中標后可以委托當地分公司履行合同嗎?
答: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這種情況不屬于合同轉包或分包,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但現在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很復雜,不同的行業也不一樣,比如電信、保險等壟斷行業,各個省的分公司也很厲害,有時候就是分公司直接來投標,這種情況也有的。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除了少數特定的壟斷行業外,絕大多數項目招標文件是注明不接受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投標的,要求必須是總公司來投標。
如果是總公司投標,最后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對這種情況招標文件中最好要明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里事先就此做一個說明,這是出于對采購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種情況應該沒問題。特別是分公司在項目當地,總公司不在當地,考慮到服務的屬地化,由在當地的分公司提供服務肯定更加便捷。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總公司投標,中標后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合同主體還是總公司,履約過程中如果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也是總公司。
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問:供應商對中標結果投訴成立,當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采購人必須選取第二名中標候選人嗎?
答:是的,當中標結果被投訴且成立后,不管該合同是否已經簽訂,只要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問:公開招標家具采購項目,為了防止供應商履約能力不足,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單位在安裝前,需提供樣品核查,如不滿足采購需求,將判定為中標無效”嗎?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如果確實擔心履約能力不足,應當嚴格按照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工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
驗收結束后,應當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驗收結果應當與采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存檔備查。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問:評詢價采購項目可以安排進行兩輪報價嗎?
答:不可以,只能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七條 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問: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申請放棄投標資格,能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答:可以,只要投標供應商在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三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